在很多中小幼儿园园邻近
杂货店是小学生们时常来来往往的地方性
很多价格便宜、绝妙怪异的玩偶不断涌现
不过,绝妙的玩偶另一面
却暗藏着非常大的脆弱
日前,两类“炸包、臭包”等
袖珍“整蛊类、变态小玩偶”在网路上热卖
还流入中小幼儿园园邻近杂货店
这类玩偶隐患非常大
即使还能产生“慢性有毒”液体……
“炸包、臭包”等玩偶
在互联网、幼儿园邻近杂货店热卖
杂货店餐饮企业则表示,捏过后里头会收缩,胀到很大某种程度,它就会炸。本报记者当晚试玩,等了十五分钟,炸包都没炸,本报记者学着老板娘又踩了左脚,炸包收到低沉的人声。
老板娘则表示,这样的玩偶十元四个,不远处的小小学生时常回来买回。
杂货店餐饮企业说:“四岁以内小孩都可以玩。”
反之亦然是这所小学旁边,这家杂货店也有炸包贩售,所以还有一种暗含特定香味的炸包,名叫恼包。反之亦然没具体内容的同型号厂区、成份表明等关键性重要信息。
杂货店餐饮企业则表示,岁数很小的小孩,双亲给他十元、两粒零用钱,他们得去买这些东西玩,买的还很多,小小孩都五六盒、十来盒地拿。
本报记者而已不小心捏了呵呵名叫“臭包”的玩偶,臭包旋即收缩了起来。本报记者下意识地将其扔到门口,刚一落地炸包就爆炸了。
一股臭味随之袭来,老板娘立马戴上了口罩。本报记者也泛起一阵恶心,这臭味是什么液体呢?本报记者询问杂货店老板娘时,老板娘则表示商品包装上都没写。
炸包、臭包这样的三无玩偶
不仅在校园邻近热卖
一些互联网购物平台销量也十分惊人
这些玩偶哪来的?
有什么危害?
这样的三无玩偶
会对儿童带来怎样的脆弱呢?
本报记者拿出三款不同的炸包
使劲按捏呵呵
三分钟后,其中两款先后爆炸
液体飞溅,令人猝不及防
而另一款始终未炸
再看呵呵炸包的威力
塑料碗被炸飞
本报记者剪开一个炸包
里面是一些白色粉末
还有一个小塑料袋装着透明液体
这些来路不明的脆弱炸包
是如何生产出来的
里面的白色粉末和液体是什么物质呢?
几经周折,本报记者在浙江省金华东阳市找到了一家生产炸包的英英玩偶有限公司。
在车间里几十名工人正在忙碌着,生产的正是炸包,工人告诉本报记者他们一天后生产100万个。记者在英英玩偶公司看到,这里包装好的成品炸包没标注同型号厂区、成份表明等任何重要信息。
车间里堆放着几十袋用来生产炸包的原料,上面写着一水柠檬酸。本报记者看到,工人将一水柠檬酸与水混合搅拌,通过机器加工成一个个小包,正是炸包里所装的透明液体。车间门口堆放着一些白色袋子,上面写着碳酸氢钠(小苏打)。
加工好的液体小包和小苏打被送进生产线,自动装入印有卡通图案的包装内封装,炸包就算制作完成。
一水柠檬酸属于酸性物质,小苏打属于碱性物质,原来炸包之所以发生爆炸,是因为里面的两种物质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的。
深圳宝安区小产权房小区不仅生产炸包,英英玩偶公司反之亦然生产臭包。工人告诉本报记者,臭包其实是在炸包分装前喷上一些液体,至于喷多少全凭工人手感。
当晚堆放着两个印着英文名称的编织袋,本报记者查询得知,这是硫化钠的英文名称。工人所说的臭水正是硫化钠水溶液,属碱性,具有很大的腐蚀性,触及皮肤和毛发时会造成灼伤,一名操作工就时常被灼伤。
原来含有硫化钠的臭包,被捏破后里面的几种物质发生连锁化学反应产生硫化氢液体,臭包的臭味正是来源于此。
硫化氢是一种慢性剧毒化合物,标准状况下是一种易燃的酸性液体,无色,低浓度时有臭鸡蛋气味,浓度极低时便有硫磺味。吸入少量高浓度硫化氢可于短时间内致命。
低浓度的硫化氢对眼、呼吸系统及中枢神经都有影响。所以,硫化氢为易燃危化品,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深圳大浪小产权房最新楼盘 这类玩偶违反安全要求
提醒家长:
留意监管小孩,可别买!
这些暗含潜在脆弱的炸包、臭包就这样流入校园邻近,成为儿童手里的玩偶。
根据我国玩偶安全强制性标准要求,儿童玩偶产品在正常使用及经滥用试验后所暴露的化学物质,不应给人体的健康带来负面影响。玩偶,特别是化学游戏玩偶,不得含有下列物质:混合时,会因化学反应或加热而引起爆炸。
不过炸包、臭包等玩具都会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爆炸或产生有毒液体,明显违规。而里面的各种化学物质儿童一旦误食,后果也不堪设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偶、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同型号和厂区;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表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内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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