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会字[2022]第298号
致:深圳三立精装修股权有限子公司
广东信达辩护Shajapur所(下列全称“信达”)接受深圳三立精装修股权有限子公司(下列全称“贵子公司”)的委派,委派辩护律师参与了贵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性股东讨论会(下列全称“此次股东讨论会”),并展开了必要性的校正工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子投资顾问法》(下列全称“《子投资顾问法》”)、《上市子公司股东讨论会准则》(下列全称“《股东讨论会准则》”)和贵子公司《子公司法》等明确规定,按照辩护祈理士普遍认可的业务标准、社会规范和淡泊名利尽职尽责信念,对此次股东讨论会的招集和举行流程、应邀主持会议相关人员和招集人的资格证书、进行投票流程和进行投票结果等事宜刊登如下表所示法律条文意见建议。
一、有关此次股东讨论会的招集与举行
贵子公司常务监事会于2室赶及举行。此次股东讨论会采取当晚投票进行投票与网络投票进行投票并重的方式,贵子公司透过深圳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交易所证券交易和网络LT5316SB0向股东提供更多网络形式的投票进行投票网络平台。股东透过深圳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交易所证券交易展开网络投票进行投票的具体内容天数为:2022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上午13:00-15:00;透过深圳证券投资顾问交易所网络LT5316SB0展开网络投票进行投票的具体内容天数为:2022年11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一天数。
由鲁任达辩护律师年审,此次股东讨论会的招集和举行流程合乎《子投资顾问法》《股东讨论会准则》和《子公司法》等有关明确规定。
二、有关应邀出席此次股东讨论会的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1、应邀出席此次股东讨论会的股东及委派中间人
应邀出席此次股东讨论会当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派的中间人共6名,所持贵子公司股权134,157,200股,占贵子公司有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73.8413%。
由鲁任达辩护律师校正,上述股东及委派中间人应邀出席此次股东讨论会齿突并行使职权投票进行投票进行投票权的资格证书不合法有效率。
依照深圳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交易所提供更多的数据,此次股东讨论会透过深圳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交易所证券交易和网络LT5316SB0展开有效进行投票的股东共3名,所持贵子公司股权8,100股,占贵子公司有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0.0045%。
以内透过网络LT5316SB0展开投票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证书,由网络LT5316SB0提供更多机构深圳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交易所校正其身分。
经报检,参与此次股东讨论会的除子公司常务董事、独立常务董事、高阶管理相关人员和原则上或者总计所持子公司5%以内股权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下列全称“中小投资者”)及委派中间人(网络及当晚)共3名,所持贵子公司股权8,100股,占贵子公司股权数目的0.0045%。
2、应邀出席此次股东讨论会的其他相关人员
应邀出席此次股东讨论会齿突的其他相关人员为贵子公司的常务董事、独立常务董事、高阶管理相关人员及信达辩护律师。
信达辩护律师认为,上述相关人员均有资格证书应邀出席此次股东讨论会。
3、此次股东讨论会的招集人
由鲁任达律师校正,此次股东讨论会的招集人为贵子公司常务监事会。
信达辩护律师认为,此次股东讨论会招集人的资格证书不合法有效率。
三、有关此次股东讨论会的进行投票流程和进行投票结果
由鲁任达辩护律师校正,此次股东讨论会齿突采取记名投票进行投票方式展开当晚进行投票,并按《股东讨论会准则》与《子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流程展开计票和监票。依照深圳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交易所向贵子公司提供更多的此次会议网络投票进行投票的资料,贵子公司合并统计了当晚投票进行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投票的进行投票结果,当场公布进行投票结果,审议透过了如下表所示议案:
1.有关换届选举暨提名子公司第四届常务监事会非独立常务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进行投票)
进行投票情况:同意134,165,30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有效率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100%。
中小投资者进行投票情况:同意8,10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所持效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100%。
进行投票情况:同意134,165,30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有效率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100%。
中小投资者进行投票情况:同意8,10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所持效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100%。
进行投票情况:同意134,165,30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有效率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100%。
中小投资者进行投票情况:同意8,10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所持效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100%。
2.有关换届选举暨提名子公司第四届常务监事会独立常务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进行投票)
进行投票情况:同意134,165,30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有效率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100%。
中小投资者进行投票情况:同意8,10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所持效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100%。
进行投票情况:同意134,165,30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有效率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100%。
中小投资者进行投票情况:同意8,10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所持效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100%。
四届常务监事会独立常务董事。
3.有关换届选举子公司第四届独立常务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独立常务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进行投票)
同意134,165,30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有效率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100%。
中小投资者进行投票情况:同意8,10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所持效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100%。
同意134,165,30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有效率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100%。
中小投资者进行投票情况:同意8,10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所持效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100%。
事。
4.有关子公司第四届常务董事、独立常务董事及高阶管理相关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34,165,30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有效率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100%;反对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有效率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0%;弃权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有效率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进行投票情况为:同意8,10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所持效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100%;反对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所持效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0%;弃权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所持效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0%。
5.有关续聘会计师房产公司的议案
同意134,165,30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有效率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100%;反对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有效率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0%;弃权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有效率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进行投票情况为:同意8,10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所持效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100%;反对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所持效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0%;弃权0股,占应邀主持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所持效进行投票权股权数目的0%。
此次股东讨论会记录由应邀出席此次股东讨论会的常务董事、独立常务董事、常务监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应邀出席此次股东讨论会的股东及委派中间人没有对进行投票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辩护律师认为,此次股东讨论会进行投票流程合乎有关法律条文法规及贵子公司《子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进行投票结果不合法有效率。
四、结论意见建议
综上所述,信达辩护律师认为,贵子公司此次股东讨论会的招集及举行流程合乎《子投资顾问法》《股东讨论会准则》等法律条文、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子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应邀主持会议相关人员和招集人的资格证书有效率,进行投票流程及进行投票结果不合法有效率。
信达同意本法律条文意见建议书随贵子公司此次股东讨论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辩护Shajapur所
负责人: 签字辩护律师:
林晓春 林晓春
韩雯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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