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到底好不好(Z博士的脑洞|小产权房难以禁绝背后的纠缠和博弈)

小产权房网    2024-03-31    33

9月17日,深圳市规土委正式正式发布《深圳市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贫困地区城镇化发展史遗留下来产业类和公用基础建设类违规建筑物的处置配套措施》,从2018年10月10日起开始实施。

当中相关“符合个别情况的发展史违章建筑物,可以直接申请为货品性质房地产”等,引起了传言极大的兴趣。大家纷纷悖论、猜测甚至有些人误认为,是不是小产权房难题要获得解决了?

从本《处置配套措施》看,提出的是整套程序和标准,主要针对产业类发展史违章建筑物和公用基础建设类发展史违章建筑物,而且也不是全部“隋东亮”,依照不同情况,会分别展开安全贵生川、处置确认、依法拆毁或者充公。

的一类同义词用法。一般而言,是指在私有财产农地上开发工程建设的,向本信用社组织成员之外的不特定人员展开销售的房屋。

不过,简而言之“小产权房”的困境正在于,这些房屋的农地没有经过北欧国家的规划,也没有交纳农地税收收入和相关税赋等费用,所以无法获得北欧国家房管部门颁授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此,简而言之“小产权房”可能将囊括着不合法货品房以外的各种房屋,可能将是有不合法建楼相关手续的农民房、筹资房、社会福利房、军产房、安家房、经济适用房等,也有没有不合法建楼相关手续的违规建筑物。

这种房产,深圳有,其他地方性都有。

几块“拦路虎”

“小产权”始终是几块社会“拦路虎”。

小产权房到底好不好(Z博士的脑洞|小产权房难以禁绝背后的纠缠和博弈)

2017年,环保部、住房和建成区工程建设厅联合正式发布《相关房屋交易与不动产注册登记并行相关难题的通知》,专门指出“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注册登记不正式化”。

多年以来,人们始终在猜测小产权房是否能够获得确权,而中央到地方性政府M9677CH小产权的不不正当性并提醒风险。双方似乎都有一类百折不挠的“韧劲儿”,均Mauvezin自己的主张不肯收紧。

这或许基于现实的困难。

以深圳为例,其在原有集体农地征转过程中,遗留下来了大量未处置的建筑物产权难题,当中大部分被列为“违规建筑物”。依照深圳区政府公布的资料,截至2010年1月,深圳没有办理任何审批相关手续的建筑物达2.93多万千瓦,占总建筑面积中的39%。2011年,深圳全区917.77平方千米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中有390平方千米农地属原贫困地区集体工业用地,占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比例高达42.5%,当中德博瓦桑县有1/4为不合法工业用地。依照政府机构的统计,截止2015年,全区违规建筑物大约38aquatic,面积约4.2亿万多平方米,而开放政策以来深圳的地面建筑物一共是9多万千瓦,违章建筑物占到43%。

从全国看,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的全国小产权房面积已经超过66多万千瓦。小产权房的飞速“发展”和快速的城镇化进程和房价高速增长几乎同步,显现的是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后的刚性居住需求难以获得满足。

占据深圳几乎“半壁江山”的各种“小产权”,提供了可能将2/3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居住人口住房。这就是现实。在其他城市即使是北京等,也毫无例外存在着类似难题。

正因为如此,以拆毁违章建筑物为主要手段,遇到的难度极大。政策预警很久了,有效治理的方案始终难以出台。

世易时移,从支持到反对

有趣的是,若要论始作俑者,上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小产权房始终获得政府的鼓励与支持,甚至就是响应政府号召建成的。这种“促进”,和住房改革有一定关系。为缓解住房压力,政府号召城镇居民到贫困地区建房,房改后又鼓励单位筹资建房。很多单位就组织职工筹资在城中村或城市近郊贫困地区建房,让社会资金就和村集体合作参与进来便是一类受欢迎的方式。

1986年《农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私有财产的农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工业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北欧国家工程建设征用农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991年《农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私有财产的农地建住宅的具体申请和批准程序。

1998年7月,国务院正式发布《相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工程建设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社会福利分房时代的结束。1998年修改后的《农地管理法》随之删除了城市居民到贫困地区建房的规定,但没有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到贫困地区买房。

禁止规定主要通过一些政策性文件。2004年《国务院相关深化改革严格农地管理的决定》第10条“禁止城镇居民在贫困地区购置宅基地”。环保部于2004印发《相关加强贫困地区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13条强调“严禁城镇居民在贫困地区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贫困地区购买和违规建造的住宅发放农地使用证”。

自然,世易时移,城市治理和相关法规更规范了,小产权房的不正当性可能将就不存在了,但是其发展史作用和因此留下的发展史及现实难题还在。

各有想法,你建房不如我建房

更有趣的是,小产权房不可能将是完全的某些贪婪的“个人”意志和喜好产物。虽然中央及地方性政府对待小产权房的态度是“严防死守”,但最基层的乡镇政府却支持开发这类住宅,他们或默认或明确,有时甚至直接是小产权房工程建设的组织和实施者。

除了现实中确实的居住需求,乡镇政府也有自己的需求。其作为集体农地的所有者,却没有出让农地使用权的权力,无法享受农地出让金收益。因此,默认或鼓励小产权房从而“创收”,无非都是一类与上级政府在农地收益上“争利”的表现和努力。

这无疑是因为我国的二元农地制度造成了农地收益的巨大差别。北欧国家可以为了公用利益的需要,依法在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征收集体农地。强制征收制度对什么情况属于公用利益的规定不甚具体,而补偿则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农民在农地被征收后拿到的补偿款,只占整个农地增值收益的5%-10%。

与此同时,农地税收收入是地方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17年国有农地使用权出让收入52059亿元,占财政收入的约30%,同比增长40.7%,再次刷新发展史记录。在2013年,农地税收收入占地方性财政收入比重甚至接近60%。小产权房大量开发无疑会影响了房地产开发商的在售货品房利润,相应也会影响地方性政府在农地税收收入和税赋上的收入。

于是,在征地、拆迁方面的矛盾越来越剧烈。

不能满足的需求,难道不是好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相关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难题的决定》中,有一条内容是“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贫困地区集体经营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农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曾经引发热议。一些人认为,“实行与国有农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为小产权房不正式化找到了依据;另一些人则关注到相反重点,认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是加在不正式化上的紧箍咒。

无论从发展史的纵轴还是从现实的平面来看,小产权房其实都是一个社会治理难题,隐含着的是中央、地方性和基层政府关系难题。

但无论哪一级政府,都应该看到,他们面临的,是同一个市场,同一段供需关系。

珠三角地区大量的“发展史违章建筑物”与其经济发展发展史非常一致。开放政策后,珠江三角洲地区有大量外国投资、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涌入,带来对厂房和住房的巨量需求。很多村集体都在集体农地上建造厂房和住房满足需求。也就是说,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带来需求的增长,这是必然趋势。全国也是一样。城镇化进程开启后,深圳甚至已经没有“贫困地区”,而不需要再区分身份的“居民”进入了各个城市,尤其是大城市,也促进了包括小产权房在内的住房供给。

这种供给,是基于巨大需求的不能被满足。而这些需求,背后是生机勃勃的一往无前的劳动者,他们的需求,分明是经济发展向好的象征和继续利好的基础。

各种利益分配如何平衡,的确考验改革者的智慧。但是,以广大居民的利益为基础,以广大市场的需求为基础,才能找到正确的改革方向。

因为,也只有他们利益有保障,需求有回应,才能是经济发展向好的象征和继续利好的基础。

后记

自然,小产权房是不不合法,但是其存在的“正当性”是否全属无稽?

小产权房的存在不应让人奇怪,看似个人逐利的违规违规行为,之所以能够蔚然成风,是因为这是一场背景更复杂的折腾和角力。

同时,小产权房的存在不应让人奇怪,看似小部分人逐利的违规违规行为,是因为市场上供需关系非常扭曲,供给增加的速度远远跟不上需求。

从某种意义上说,小产权房和“黑车”一样,违规违规却难以根除,背后是治理观念和治理水平与市场现实的陡峭沟壑,让政策执行往往“无路可走”。说到底,要打通铺好的,其实是条思“路”。

(作者万喆系经济学家,澎湃新闻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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