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条文基本概念,而要现代人对缺乏权属合格证书的房屋形成的一种同义词的用法。
目前,小产权房的大部份权是难以被拆分、承继的,那么,小产权房的有关权益能被拆分、承继吗?
标准答案是的确的!
一、小产权房指什么房 ?
因小产权房绝非法律条文基本概念,所以难以给它下精确的表述,生活中现代人对它所称代的径向及覆盖范围的认知也略有差别。
责任编辑所探讨的小产权房是:
在卫星城的旧区或建成区接合部,借助贫困户集体农地或其他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由地产商或该地村自发性密切合作开发工程建设产品销售的房屋,它难以赢得建设局和国家房管职能部门颁授的农地使用权证和狡蛛属产权证(房屋大部份权证),其“房产证”(一般来说称“绿本”)多由村自发性或各村自造颁授。
有关责任编辑阐释的“小产权房”,需要特别注意下列三点:
▲ 已被有权国家机关判定为违建的房屋有时候也被称作“小产权房”,但因建筑物这类的正当性,故无此责任编辑深入探讨覆盖范围内。
二、小产权房的进行分类及特征
一般而言,小产权房分三大类:
1>居民另行筹集资金修建在贫困地区集体农地上的房屋。
2>居民和村自发性在集体农地上另行密切合作开发工程建设的奶坛房,居民既是建造者,也作为村组织机构核心成员参予派息。
3> 村自发性出地、地产商掏钱,密切合作工程建设的楼盘,有专门针对物业管理,甚至还有基础建设幼儿园。
小产权房的特征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四点:
1>在集体农地上工程建设。
2>难以取得法定职能职能部门颁授“五证”。
3>难以办理狡蛛属产权证(房产证)。即便有证,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产证,部分是镇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部分是绿本的房地产权共有(用)证,享有的权利完全不一样。
4>难以办理抵押登记等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事项。
5>难以拆分。因为小产权房没有大部份权合格证书,所以不管是分手,还是承继,法院都难以对小产权房的大部份权进行处理。
难以对小产权房大部份权进行处理,并不意味着小产权房的任何权益都难以得到处理。
三、小产权房如何拆分?
标的时,有的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而有的却难以被法院支持。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区别在于:前者权利人主张拆分的是使用权或收益权,后者权利人主张拆分的是房产,即主张的是大部份权。
在主流观点和绝大部分的司法实践中,因为小产权房客观上具有可以使用的财产价值,占有房屋的主体可以通过各种形式使用该房屋,因小产权房的使用权等财产权益产生的法律条文纠纷,如不涉及小产权房“大部份权”的确认,法院会予以处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山东等个别省份的一些生效判决有因请求拆分小产权房使用和收益权的当事人不属于小产权房所在村自发性核心成员,而判决不予处理。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这些现行的各级法院的生效案件对于实务指导也是有很大的参考意义。当然,也并不是必须经过法院诉讼才能处置小产权房的拆分、承继问题。
实践中,对小产权房的拆分一般来说有下列几种方式:
(一)分手财产纠纷
▲夫妻双方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或分手协议约定小产权房的权益归属。
▲转让给同一村自发性经济组织机构核心成员,必要是可通过村组织机构见证,夫妻双方拆分转让利益。
▲如诉讼至法院,大部分法院会予以拆分房屋份额或者使用权、收益权归属,但不会处理其大部份权。
以北京为例,具体处理方案如下:
Ø 若“小产权房”已被有权国家机关判定为违建,则不予处理。
Ø 若上述违建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则正当性障碍解除,其大部份权归属也明朗,可对权属作出处理。
Ø 若“小产权房”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其现状利益以及相对稳定财产形态,则可以对其使用作出处理。
(二)承继纠纷
▲被承继人在生前可以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指定自己的小产权房的承继人或者受遗赠人。
▲大部份承继人在协商一致后,通过书面协议将承继分配方案签字确认,以明确小产权房后续的权益归属。
▲如诉讼至法院,北京法院一般来说借鉴分手案件中有关“小产权房”的处理思路。其他地方法院与北京法院的处理思路大多一样。
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大多数法院也是采用上述最后一种办法。在处理有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拆分的进行拆分,难以拆分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涉小产权房拆分案件中,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判定,难以以此对抗行政处罚、难以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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