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员要义:
原告(提倡勒祖合作开发工程建设基层单位的车库权益,以合作开发工程建设基层单位身分提倡车库权益)以其所涉车库权利人身分,要求各原告(案涉小区股东会、物业公司理事会及前任物管公司)退还所涉发射塔车位并支付挤占前夕的通行费经济损失,但由于所涉小区农地来源为行政管理拨给,工程建设规划时商业用途为社会福利房、亏本房,依照原告递交的市政建设档案及原告物业公司理事会递交的产权证宗地图由此可知所涉车库Noyant亦处于行政管理拨给用树上,且出卖人与持有者在签署《亏本货品房保险合同》时未对所涉车库的权属作明确签订合同,虽然眼下所涉小区部分房产物理性质已变更为市场货品房,但不能改变该案争论源于做为社会福利房、亏本房商业用途的行政管理拨给用树上的车库权属签订合同不明产生的争论。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房地产案件立案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实体东莞小产权房对房市起什么作用 法、行政管理实体法有关控告条件的归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螺科岩物理性质的房地产纷争,因行政管理命令而调整拨给、机构改正肇生等引发的房地产纷争,因基层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发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纷争,均不归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工作的覆盖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未予立案或否决控告。综上所述,该案Goncelin坐落于行政管理拨给用地的所涉室内车位权属争论引发的纷争,故不归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诉讼的覆盖范围,应否决原告的控告。原告提倡的诉请和历史事实理据:
一、原告提倡的诉请:
1、原告小区股东会、小区物管、前任物管协力Ferrette负责管理拆迁坐落于小区内的发射塔车库并退还给原告;2、原告小区股东会、原告小区物管、前任物管协力Ferrette向原告赔偿自控告之日起至拆迁之日前夕的通行费经济损失。二、原告提倡的历史事实和理据
深圳市某小区(简称“所涉小区”) 是由财政出资,岐阜县写字楼局负责管理投资、合作开发工程建设的房改小区,小区写字楼系在拨给农地使用权上建造。所涉小区做为政策性住房分配给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和需要扶持的工商业者,案涉车库由岐阜县写字楼局委托小区前期物管公司按照《小区配套设施(车位) 租赁合同》管理并收取相应的通行费。
2017年,市住房和工程建设局与原告签订《商业性保障性住房商业配套设施移交协议书》,签订合同将包括坐落于案涉小区的室内车位在内的商业配套设施移交给原告。2018年,原告即对案涉车位行使权利,并继续采用原有的运营模式进行运营,即委托前期物管企业出租案涉车位并收取租金的方式。后,前期物管被解聘,由前任物管接任物管事宜。自2020 年1月起,原告曾多次要求原告物管与原告就案涉车位的租赁事宜签订租赁合同,但原告小区物管均以案涉车库归原告小区股东会所有而拒绝,并在原告小区股东会的指使下侵占所涉车库。原告认为,在未获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即擅自侵占案涉车库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利益,控告至法院。
原告提倡的答辩观点和历史事实理据:
一、原告小区物管和股东会的主要答辩观点:
原告无权就所涉车库收通行费。涉案车库坐落于小区宗地图内,宗发射塔积均载于每一物业公司房产证上,且该宗发射塔积包含了所涉车库的土发射塔积。小区农地使用权初始来源虽为 “行政管理拨给”,房屋初始物理性质为“非货品房”或“亏本货品房” 等商业性住房, 目前小区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房子均已成为能够自由买卖的“市场货品房”,而不是买卖受限的亏本房、社会福利房、安居房等商业性住房。在非货品房改变为市场货品房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已经缴纳相应的“国有农地收益金”。相应各户房产证(不动产证) 已经由“绿本”转为“红本”,标志其物业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和相应宗地的完全产权。在此情况下,已不能简单地继续将小区所属地块的农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视为行政管理拨给。
市写字楼局在出售小区房屋时,其签署的《亏本货品房保险合同》没有任何条款签订合同所涉车库为市写字楼局所有。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挤占物业公司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属于物业公司共有”。所涉车位是发射塔车位并无建筑物,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其本质上归属于农地使用权。发射塔车位归属于物业公司行使农地使用权的形式之一。因此,该案发射塔车位是由市写字楼局依照行政管理规划工程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归属于物业公司共有农地使用权的范畴,其权益归归属于全体物业公司。原告所谓原告小区物管和股东会侵占所涉车库,没有历史事实依据。
二、原告前任物管的主要答辩观点: 东莞小产权知识问题解答1、原告递交的《市本级政策保障性住房商业配套设施移交协议书》不能做为其取得案涉发射塔停车场产权的依据。因此,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依照房地产转让所依据的“房地一体主义”和“房地整体转让”的基本法律原则,再依照最高院同类案件的判例观点,案件涉及的发射塔车库本质上坐落于全体物业公司所有的整个宗地的农地使用权覆盖范围内,依法应当归属于全体物业公司协力所有。
3、从案涉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房产证及产权查询单据可以看出,案涉小区整体归归属于全体物业公司协力所有的农地使用权面积,案涉小区的车库地块是包括在案涉小区总体农地使用权面积内的。据此,可以完全证明案涉小区车库的产权是归属全体物业公司的,车库所挤占农地使用权归归属于全体物业公司。
4、案涉小区在合作开发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取得农地使用权时,市政府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以农地拨给的方式出让案涉小区的整体农地使用权。就此,不构成案涉车库的农地使用权归归属于原告或归归属于原合作开发工程建设基层单位。随着合作开发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将房屋出售给小区物业公司,与出售房屋相关的整个小区的宗地覆盖范围内农地使用权整体转让给全体物业公司。
法院裁定:否决原告的控告律师公法总结:
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案件的分析和研究:
第一,应当从所涉小区工程建设情况及农地物理性质进行分析,依照原告提供的相关市政建设档案资料进行案情梳理。从相关农地拨给出让的政策文件、规划设计报建文件、竣工验收文件、测绘报告文件等对案涉小区的合作开发、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分析和思考。
第二,从当时的社会福利房、亏本房政策文件及亏本货品房保险合同分析相关房屋初始转让的具体签订合同。
第三,案涉小区房屋目前的产权证情况,由转让流转受限制的绿本在补交地价后变成可自由流转的红本货品房的情况。从房产证上整个宗地覆盖范围的总面积进行分析,案涉的发射塔车库是否包括在该面积内。
第四,案涉发射塔车库的使用情况的历史演变,初始前期物管公司管理车库的情况,前任物管管理车库的情况。第五,当时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现行有效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房地产案件立案问题的通知》等。第六、研究和分析类似的典型案件,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审理的同类或类似案例。
该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
该案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立案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实体法、行政管理实体法有关控告条件的归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螺科岩物理性质的房地产纷争,因行政管理命令而调整拨给、机构改正肇生等引发的房地产纷争,因基层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发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纷争,均不归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 工作的覆盖范围, 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 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未予受 理或否决控告。
撰写本文目的在于对相关裁判员规则与司法公法问题的探讨和分析,欢迎大家的指正和批评!(笔者后续将会就物管纷争的裁判员规则与公法总结推出系列文章,欢迎关注!)
许怿滨律师简介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 物管法律专业理事会 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 物业服务法律专业理事会 副主任卓建合规研究院 房地产合规中心 副主任卓建不动产交易与物业服务法律研究中心 副主任深圳市授予“深圳市优秀普法志愿者”称号深圳市委统战部下属深圳市新阶层联合会律师分会特聘“普法宣讲团成员”中共深圳市律师行业理事会授予“深圳市律师行业2021年优秀共产党员”光荣称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民法典》宣讲律师团 资深讲师“卓建律安居团队”创始人,在深圳从事律师工作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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