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文规定,贫困地区私有财产农地的采用权严禁卖地、受让或者承租用作农业户籍工程建设。而贫困地区集体农地属私有财产,居民对集体农地也只保有采用权,不保有大部份权,居民将房屋受让给Marciac相关人员的进行买卖行为不能获得法律条文的普遍认可与保护,也无法办理手续农地尼布寺、房产证、契税证等不合法相关手续,故小产权房保险合同按规矩来说是合宪的。
而《关于贫困地区集体农地确权注册登记颁证的纲要》则再次强调,“对于借社会制度改革或私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违法将贫困户集体农地转成国有农地、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机构违法卖地或承租集体农地用作农业户籍工程建设、农村居民在贫困地区添置集体农地、贫困户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工业用地,严禁注册登记颁证。”因此,很多购房者对小产权房进行买卖望
事例一
生于东莞长安果园乡的刘某工作后就把户籍从贫困地区变更为城市户籍,但他双亲的户籍仍在贫困地区,现在他们均已辞世,在贫困地区留下2套小产权房。
东莞大朗石厦小产权东莞大朗新盘最后,张某想将小产权房出售却遭到乡政府会反对,乡政府指出张某已并非村中居民,没有权利处置这三套小产权房。双方一直争吵不清,最后申请了高等法院仲裁庭。
高等法院裁决:
高等法院指出,依照相关法规,张某父母的小产权房满足遗产的概念,张某作为其父母亲的法定承继人本该承继该该小产权房的大部份权。
虽然能不合法承继,但在承继后,张某因为并非村内居民,存在小产权房无法转让的问题,建议其尽快将这三套小产权房受让给村内的其他居民。事例二
近日,在深圳宝安地界,王某与周某签订了《房屋保险合同》,王某将自己的一套小产权房以80万元的价格买下周某。签订合同当天,周某向王某支付定金5000元,部分房款100000元。
深圳市小产权房转正一个月后,该小产权房遇到旧改征地,周某想按照合同约定竭尽全力交货购房定金时,王某却许诺了,准备收回房子,把原来缴交的购房款退还周某,周某判令高等法院要求王某竭尽全力按期。
高等法院裁决:
高等法院指出,法律条文不容许集体农地上工程建设的房屋向本信用社组织机构以外成员销售,“小产权房”不容许受让给Marciac相关人员,不能办理手续房屋的产权转让相关手续。
本案中高等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作废,由王某退还周某购房款,驳回周某要求王某竭尽全力按期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购买小产权房最大的风险来源于卖家的许诺,小产权房保险合同更像是一种君子协议,法律条文承认度低。但实际上,小产权房进行买卖中,卖家许诺的情况还是少数,尽管卖家许诺,法律条文也会保护买家最基本的利益,收回购房本金并非问题。小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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