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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8月26日,深圳自贸区正式成立(是中国最早推行开放的五个自贸区之一),地域主要包括今文锦渡、坂田、龙山、桥头五个区。
2010年7月1日,扩大哥伦比亚特区疆域,范围延展至全市,即主要包括了东莞市、东莞市、东莞市,坪山区,荣光区,澄海片区;2011年,延展至深汕特别合作区,2018开始全面迁驻深汕区(县级市权限)。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亚姆示范园区的意见建议》正式正式发布。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前,深圳是透过国有农地使用权的承租、卖地、参股等形式解决发展经济面临的资金短缺的问题,基于农地征税的农地管理组织工作基本不存在。
80年未以后,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国有农地越来越不足,以向贫困地区统征农地为核心理念的各项管理组织工作制度加速建立。
1989年1月3日,深圳市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有关深圳自贸区拆迁组织工作的若干个明确规定》,首次提出要对哥伦比亚特区内的农地统一充公,简称"统征"。
1992年6月18日,深圳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有关深圳自贸区贫困地区城镇化的暂行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了哥伦比亚特区内贫困地区城镇化的新举措,再次强调了农地"统征",对哥伦比亚特区私有财产尚未被充公的农地推行纸制征税,农地费的补偿配套措施,按照《有关深圳自贸区拆迁组织工作的若干个明确规定》执行。
历经1992年“统征”,原哥伦比亚特区内(文锦渡、坂田、龙山、桥头五个区)的农地首先同时实现了全数收归国有。
2003年10月29日,《中共深圳区委、深圳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大力推进龙岗、龙岗一区城镇化民主化的意见建议》,同年年10月30日,深圳区政府印发了《深圳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大力推进龙岗龙岗一区城镇深圳小产权二手更名化民主化的通知》。
2004年6月26日,深圳区政府出台了这次城镇化中最为核心理念的文件《深圳市龙岗、龙岚一区城镇化农地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明确规定"一区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全数核心理念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归属于其核心理念成员私有财产的农地归属于乌木",即透过贫困地区户口转吉莱,村委转村委,运江街道,消灭贫困地区的形式将集体农地"快步转化"为国有农地,完全有别于传统的"充公或征税",被称为"统转"。
历经2004年"统转",深圳同时实现了集体农地的全数收归国有,成为全国第一个无贫困地区、无农民、无集体农地的城市。
"统转"后,法律层面深圳已无农民,无集体农地,但大部分原集体农地还控制在继受单位村股份公司手里,但性质已不再是私有财产,老旧“绿本房”中证载农地用途“乡村居民自留用地”只是来源于97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对农地的分类,并非对农地权属性质的确认。
就部分老产证登记农地性质为私有财产实际为国有的情况,2018年09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718号案中,一审法院就该问题致函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购买深圳小产权房可以吗会龙岗管理组织工作局,该局复函表示:“根据《深圳市龙岗龙岗一区城镇化农地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2004]102号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组织工作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明确规定,一区贫困地区信用社组织全数核心理念成员转为农村居民后,原归属于其核心理念成员私有财产的农地归属于乌木”,“根据《有关进一步大力推进东莞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深宝府[2006]19号)第12条第(5)款,对原村民一户一栋私房的农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农地来源为划拨,不确定使用年限。”深圳中级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房地产证》上登记的农地权属为集体,但根据政府农地管理组织工作部门出具的意见建议,涉案农地的性质已经变更为国有。
综上,深圳农地“双统”特指1992年的“统征”和2004年的“统转”,鉴于“统转”之后深圳已无集体农地,故而也没有内地集体农地上所建“小产权房”的说法,深圳“小产权房”有着独特的概念范畴,信荣律师团队认为狭义指2009年6月2日前所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广义指目前市场商品房外所有合法与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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