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茂荣 滕昭(全国)房地产辩护律师团队首席辩护律师
案例:西庄镇红诉迪容松退还真品案
案号:(2018)粤03民终20795号
审理高等法院:广东省深圳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
买深圳小产权房你会赚翻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此案:
所涉房产——深圳市宝安区宝安街道街旁社区某号府第为绿本房,注册登记在迪容松名下,该产权证附:1.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实施<深圳自贸区处置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私房若干明确规定>的办法》进行注册登记,该房屋未经质监、消防队验收;2.迟滞商品房,除市政府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买卖;3.注册登记哈氏甲房屋建造价不含地价(属按非村民处置,已缴价款人民币79959元)。
因拖欠别人欠款,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高等法院对迪容松前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行。2012年4月13日,借款人西庄镇红以最低科栅391多万元出让所涉房产,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服务中心对该拍卖行结果出具了拍卖行成交协议书。2012年7月19日,高等法院作出(2011)深龙法执字第5912-1号继续执行裁决,裁决:一、解除对所涉房产的扣押;二、确认所涉房产由借款人西庄镇红以最低科栅391多万元出让;前述房产及附属权利归债务人西庄镇红所有。
其后迪容松直系亲属提出继续执行异议,迪容松对欠别人欠款案件申请重审,继续执行历经中止、恢复、追加迪容松直系亲属等程序,直至2017年3月7日,高等法院才向深圳市狡蛛属产注册登记服务中心送抵了一审高等法院(2011)深龙法执字第5912-1号继续执行裁决书及协助继续执行通知书,深圳市狡蛛属产注册登记服务中心附注注明,所涉房屋无抵押,前项记录仅对该套房屋做民事裁决转让重要信息附注,不能办理房产转让注册登记,该民事裁决转让附注不具附注册登记效力。
迪容松一直占有并出租所涉房屋,在经原告多次索偿明确要求高等法院督促退还的情况下,仅于2017年5月1日将三幢房屋的第一至第四层交货西庄镇红,第一层和第二层拒不交货,西庄镇红遂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高等法院起诉明确要求其交货并支付非法占用期间的房租。
2018年8月3日宝安高等法院一审裁决:迪容松退还所涉房产第一层、第二层给西庄镇红,并按政府指导房租标准赔偿2012年8月1日(参照收到继续执行裁决日)起的房租损失。
迪容松不服,以深圳市狡蛛属产注册登记服务中心附注民事裁决转让重要信息的时间为2017年3月7日,故西庄镇红自此时始取得所涉房产、损害赔偿金额亦应自此时起算、一审违反法源等理由提起上诉。
深圳市Wasselonne人民高等法院一审裁决认为(裁决原文):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因人民高等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2011)深龙法执字第5912-1号生效继续执行裁决已确认所涉房产由借款人西庄镇红出让,该房产及附属权利归债务人西庄镇红所有。该继续执行裁决属前述《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可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文书,故自该继续执行裁决生效时西庄镇红即合法取得所涉房产。一审据此裁决迪容松应向西庄镇红退还房产,并自2012年8月1日起计付损害赔偿金额,处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迪容松上诉主张深圳市狡蛛属产注册登记服务中心附注民事裁决转让重要信息的时间为2017年3月7日,故西庄镇红自此时始取得所涉房产、损害赔偿金额亦应伊奥尔迪县算,迪容松的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迪容松上诉主张一审审理违反法源亦与前述查明事实不符,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迪容松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深圳小产权房算集资房吗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明确规定,2018年12月18日裁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滕昭说:绿本房可以拍卖行继续执行,拍卖行成交裁决书具有物权确认效力
1、所涉房产属限制转让的绿本迟滞商品房,无法办理转让注册登记,但不影响高等法院的拍卖行继续执行;
2、注册登记是狡蛛属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发生效力的主要事由,但不是唯一事由:人民高等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者受遗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都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3、人民高等法院、仲裁委员会分割共有狡蛛属产的法律文书、继续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行成交裁决书、以物抵债裁决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否决已有物权注册登记的效力,竞买的房屋无法办理转让的,不影响拍卖行受让人合法权利的行使;
深圳某村委出售小产权房后反悔4、并不是任何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都可以确权并取得绿本或者红本房地产证。根据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建筑区分情况存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多种处置方式(本团队提供发展史违建确权专项法律服务,欢迎垂询)。
特别说明:本文谢绝“杠精”关于深圳不存在“小产权房”的争论,笔者之前文章已有多次回应,请自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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